企业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
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Public Welfare
案库说法
新闻资讯
物业服务区域内草坡跌落致人受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7-28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小区绿化区域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边界应如何确定?业主或未成年人进入非通行区域发生意外,是否意味着物业公司当然免责?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设施长期存在人员踩踏痕迹,并可能形成安全风险,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仍需承担相应管理义务?

在物业服务关系中,物业公司的职责并非无限扩大,但对于其管理范围内可能影响业主人身安全的风险因素,是否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预防,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案围绕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以及双方责任比例划分展开,对类似纠纷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文章目录

一、案件名称、案号及案件摘要
二、基本案情
三、案件焦点
四、诉讼各方对案件焦点的观点及理由
五、法院裁判理由
六、法院裁判结果
七、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一、案件名称、案号及案件摘要

(一)案件名称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某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二)案号

(2025)京民再42号。

(三)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1。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五)案件摘要

郭某1在北京市某小区广场附近草坡区域活动过程中,从草坡挡土墙处跌落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并接受治疗。郭某1认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涉案草坡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采取充分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区域属于草坡绿化区域,并非居民通行道路或公共活动场所,物业公司不存在明显过错,遂驳回郭某1诉讼请求。郭某1不服提出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草坡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物业公司未采取充分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郭某1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郭某1随父亲郭某3在小区广场附近遛狗。期间,郭某1从草坡上方用于阻挡人员进入的植被缺口处进入草坡,在玩耍过程中从草坡挡土墙处跌落至地面并受伤。

事故发生后,郭某1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其后,郭某1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

郭某1认为,涉案草坡虽然属于小区绿化区域,但该区域坡度较大,与居民活动区域相邻,且存在人员踩踏形成的通行痕迹,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护栏、警示标识等措施降低风险。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涉案区域属于非活动性质的绿化区域,并非供居民通行或玩耍的场所,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郭某1进入禁止进入区域,以及其父亲未充分履行监护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1诉讼请求。郭某1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随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三、案件焦点

(一)物业公司是否对涉案草坡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涉案区域属于小区绿化草坡,并非规划用途上的道路或公共活动场所。在此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仍应针对该区域可能存在的人身风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本案首要争议。

(二)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安全管理过错?

涉案草坡是否存在现实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是否已经采取合理管理措施,以及其管理行为与郭某1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物业责任的重要因素。

(三)郭某1监护人与物业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郭某1作为未成年人进入草坡区域发生跌落,其监护人是否尽到合理看护义务;物业公司是否因管理不足导致风险扩大,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四、诉讼各方对案件焦点的观点及理由

(一)郭某1及检察机关观点

郭某1认为:

第一,事故发生地点属于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物业公司对该区域负有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二,涉案草坡坡度较大,存在跌落风险,且长期存在人员踩踏形成的小路,物业公司应当发现相关安全隐患。

第三,物业公司未设置有效防护设施,仅设置简单提示措施,未能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因此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物业公司对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负有管理责任,郭某1违反小区管理规定进入草坪区域的行为,并不能完全免除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

(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观点

物业公司认为:

第一,涉案区域属于绿化草坪,并非居民通行道路或活动区域,公司没有义务按照公共活动区域标准设置防护措施。

第二,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在于郭某1进入非开放区域,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第三,草坡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物业公司已经设置相关提示措施,不存在管理过错。

物业公司主张,要求物业企业对所有非活动区域进行无风险管理,超出了合理物业服务范围。


五、法院裁判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影响业主人身安全的风险采取合理防范措施。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草坡坡度明显较大,未进行有效封闭处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虽然该区域属于绿化草坪,但在植被出现缺口、长期存在人员踩踏形成通行痕迹后,物业公司应当认识到该区域可能存在人员进入风险,并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护措施。

其次,法院认为,郭某1作为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其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发现郭某1进入草坡后未及时制止,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义务履行情形、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六、法院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9186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476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某1经济损失16981.68元;

三、驳回郭某1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郭某1个人支付医疗费32605.59元,护理费24000元,按照物业公司30%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七、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与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责任分配问题。

从裁判规则看,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以物业服务范围、风险可预见性以及合理管理能力为判断基础。对于一般绿化区域,物业企业通常无需按照公共活动区域标准设置防护措施;但如果相关区域长期存在人员通行痕迹,且客观上形成较明显的人身风险,物业企业仍应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

本案中,法院结合涉案草坡坡度、现场状态、人员进入情况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同时,法院亦考虑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未将责任全部归于物业公司,而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应加强对物业区域内特殊地形、设施设备及人员活动集中区域的风险排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警示、隔离、防护等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而言,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

该案体现了侵权责任认定中“过错责任原则”和“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裁判思路,对类似物业服务纠纷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所涉及的案例分析及律师点评,均基于人民法院公开披露的司法裁定书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客观学术与实务探讨,旨在提供法学理论与实务口径的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创设,亦不属于针对特定个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