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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平台合作企业是否承担雇主责任?——某甲公司与边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案
来源: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7-25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引言

随着外卖配送行业的发展,骑手与配送企业、平台合作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当骑手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如果事故发生在骑手自认为“下班途中”,但配送系统未退出、仍具备接单可能性,是否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企业又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骑手与配送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履职行为以及企业是否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审查。相关裁判观点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责任认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文章目录

一、案件名称、案号及案件摘要
二、基本案情
三、案件焦点
四、诉讼各方对案件焦点的观点理由
五、法院裁判理由
六、法院裁判结果
七、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一、案件名称、案号及案件摘要

(一)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边某、陈某、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案。

(二)案号

(2025)沪民申3182号。裁判文书显示,再审申请人为某甲公司,被申请人为边某、陈某,另有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作为相关诉讼主体参与案件。

(三)案件摘要

某甲公司因与边某、陈某等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690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于:外卖骑手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仍处于履行职务过程中,以及某甲公司是否应对受害人边某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基本案情

陈某系在“百胜骑手端”软件登记的全职骑手。某甲公司承接“百胜餐饮”的部分外卖配送业务,并负责骑手的选任、工作安排、配送成果验收、配送行为协调以及相关纠纷处理等事项。

在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边某受到损害。边某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系在履行配送相关工作,应由某甲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某甲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已经处于下班途中,并非执行配送任务。某甲公司主张,陈某当时不可能继续接单,事故与履行职务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陈某仍具有接单可能性,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判令某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某甲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案件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争议焦点:

(一)陈某与某甲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

(二)事故发生时陈某处于下班途中,是否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三)某甲公司是否应对陈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雇主替代责任?


四、诉讼各方对案件焦点的观点理由

(一)某甲公司的观点及理由

某甲公司认为:

第一,事故发生时陈某已经处于下班途中,并非工作状态,因此不可能接单,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第二,某甲公司提交的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地点距离餐厅较远,而距离陈某住所较近,说明陈某是在返回住所途中,而非执行配送任务。

第三,陈某是否能够继续接单,应由陈某或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陈某履职并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二)边某的观点及理由

边某认为:

某甲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仍处于工作时间范围内,因此某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陈某的观点及理由

陈某认为:

第一,其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未退出配送系统,仍处于可以接单状态,因此属于工作待命状态。

第二,根据行业惯例,骑手在工作时间内未明确终止服务的,应视为仍受企业管理约束。事故发生时间仍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存在返回门店继续接单的可能。

第三,某甲公司提交的录音仅能证明事故地点与餐厅距离,不能证明陈某已经结束工作,因此某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双方关系认定

法院认为,陈某系“百胜骑手端”软件登记的全职骑手,某甲公司负责骑手选任、工作安排、成果验收、配送协调及纠纷处理等事项,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二)关于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履职过程

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陈某处于下班途中,但陈某仍具有接单可能性。

原审法院结合陈某未退出工作系统、仍可能继续接单等事实,认定事故发生时陈某仍处于履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举证责任

法院指出,某甲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陈某无法接单,并提交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但相关证据仅能够证明事故地点与餐厅距离,不能否定陈某仍处于工作状态。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某甲公司未能证明陈某已经实际终止当日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关于赔偿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保险情况,认定由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某甲公司承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法院裁判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

驳回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七、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背景下,配送企业与骑手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以及雇主责任承担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是否应对骑手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通常需要结合双方之间的管理关系、工作安排方式、报酬支付方式、业务控制程度以及事故发生时骑手是否处于履职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并未单纯依据事故发生地点或骑手是否正在配送订单进行判断,而是结合某甲公司对骑手的选任、管理、工作安排以及骑手是否仍具备接单可能性等事实,认定事故发生时仍属于履行职务过程。

同时,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对于主张某一事实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企业主张骑手已经结束工作,应提交足以证明工作关系已经终止的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配送企业而言,应进一步完善骑手管理制度、工作状态确认机制及风险保障措施;对于骑手而言,在工作状态转换、系统退出等环节亦应留存必要记录,以减少相关争议。


法律免责声明:本文所涉及的案例分析及律师点评,均基于人民法院公开披露的司法裁定书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客观学术与实务探讨,旨在提供法学理论与实务口径的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创设,亦不属于针对特定个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