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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库说法·婚姻家庭及继承】“买卖婚姻”、“借婚索财”和“自愿赠与”的区分
来源: 作者:段涧波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7-04 | 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买卖婚姻,是指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以通过强迫他人结婚为手段,实现向另一方索取大额财物目的的行为。买卖婚姻属于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以通过强迫他人结婚为手段,实现向另一方索取大额财物目的的行为。买卖婚姻属于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借婚索财,也叫借婚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借婚索财和买卖婚姻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不同。买卖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为婚姻当事人之外的人,如一方的父母。而借婚索财则即有可能是一方的父母,也有可能是婚姻当事人自己。

2、买卖婚姻通常采强迫、包办等违背当事人婚姻意愿的手段,婚姻一方并没有结婚的意愿,侵害了婚姻自主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在结婚索财中,通常当事人对结婚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结婚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3、婚姻效力不同。因为买卖婚姻具有胁迫结婚的特点,所以直接影响婚姻效力,受胁迫方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关系。而在借婚索财中,双方对结婚都是自愿的,一般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况,故不影响婚姻效力。

自愿赠与,是指在结婚时,一方父母或亲友赠与对方当事人的一些财物。借婚索财和自愿赠与的具体区别如下:

1、在借婚索财中,一方一般具有索取财物的故意。而在自愿赠与中,一般是对方主动给予,受赠人往往只是接受,并不存在索取财物的故意。

2、在借婚索财中,给予财物是缔结婚约的前提,且明确表示如不给付财物,则不予结婚。而在自愿赠与中,一方并没有将赠与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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