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22年6月24日,某公司指派的外卖骑手小赵接单配送。在配送过程中,小赵的电动车突然冒烟,便将电动车停在路中间,下车去取灭火器。后电动车起火爆燃,将路过此处驾车正常行驶的关先生烧伤。关先生自救时追尾前方准备靠边停车的刘先生的汽车。该起事故导致刘先生车辆损失15612元。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小赵的电动⻋爆燃导致险情发 生,而由于关先生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刘先生车辆受损的 交通事故,故本案所涉纠纷系属于因紧急避险人实施紧 急避险行为而意外导致的交通事故。小赵作为电动车的所有者,应依法对因电动车爆炸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小赵系某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小赵正在进行配送 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
律师观点
本案,小赵并没有追尾刘先生车辆,但法院却判决小赵承担全部责任,而没有判决关先生承担责任,是因为我国法律中“紧急避险”的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避免本人或他人遭受紧急危险,而采取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一种不得已采取的行为。本案中,关先生为了躲避爆燃的电动车,而追尾刘先生车辆,虽然关先生的行为给刘先生造成了损失。但是由于该行为关先生主观上是为了“避险”,并没有损害刘先生车辆的故意。所以关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小赵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面临紧急危险的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的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如果采取措施时,危险已经消除,则不属于紧急避险。如果基于对危险状况的误解、臆想或错误判断而采取避险措施,并致他人损害,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第二,必须存在不得已的情况。也就是说避险人没有别的选择,如果不避险,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权益。第三,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所避免的损害。反之,避险行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特别声明
本文属于普法宣传文章,不作为解决具体纠纷的专业法律意见使用。如需帮助欢迎联系咨询。
联系我们:
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69464297
手机:17319177081
邮箱:10957081@163.com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