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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库说法·家庭及遗嘱继承】谁系该院落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相应的回迁安置利益?
来源:原创 作者:段涧波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21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在部分家庭成员死亡或迁出后,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兄姐不能再行主张获得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权利。


案件概述


胡先生与崔女士夫妇,共有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子女五人。1963年胡先生与崔女士夫妇在密云县新建瓦房3间,全家人居住生活在此。后因工作、出嫁等原因,胡先生与崔女士、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从此院落搬离并迁出户口。

胡某1成年后与赵某1结婚,婚后在此院落居住生活,并生育一子胡某6。2018年因棚户区改造此院落被征地拆迁。拆迁时,该院内人员剩有崔女士、胡某6。2018年崔女士与胡某2、胡某3、胡某4签定赠与协议将该院内北正房赠与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3在拆迁之前将户籍迁入该院内,但其系为居民户。后因回迁安置利益各方发生争议。谁系该院落的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相应的回迁安置利益?


案件分析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员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后,该户继续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兄姐再行主张获得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其实际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利益。这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原则,也侵害了与父母共同居住儿女的宅基地使用权,违背农村习俗、有失公平。

因至拆迁之时,该院的户内人员剩有崔女士、胡某6,故拆迁之时,该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人为崔女士、胡某6。

胡某3虽然在拆迁之前将户籍迁入该院内,但因其系居民户,且非新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并不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崔女士虽随其夫胡先生转为居民,但其仍为新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考虑历史渊源,其居民的户籍性质不影响其系宅基地使用权人。

另外,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员基于居住需求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自然人遗产。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将宅基地赠与他人。故本案中崔女士无权将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赠与他人,故赠与协议中关于赠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后需补充一点,根据《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此意见系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而在拆迁案件中,房屋被拆迁单位拆除,不存在房地一体的问题,此时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已经分离,故本案并不能适用自然资源部这一意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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