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远洋船员权益如何保障?——最高法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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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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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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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远洋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深入解析疫情期间船员劳动关系认定、合同延期履行、双倍工资、包薪制、经济补偿及隔离费用承担等法律问题,探讨特殊行业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用工规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远洋渔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特殊行业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案件中,船员张某文因疫情期间合同延期、工资结算、经济补偿及隔离费用等问题,与福建某渔业公司产生争议,并最终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一案件不仅反映了疫情期间远洋渔业行业面临的现实困境,也为劳动合同履行、包薪制认定以及特殊行业劳动关系处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疫情导致合同延期 船员主张“双倍工资”
据了解,张某文原与福建某渔业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在远洋渔船“福远渔120”轮担任大管。后因新冠疫情暴发,船员回国受阻,在原合同到期后仍继续留船工作,并于2021年1月转任“福远渔9807”轮。
张某文认为,公司在原合同到期后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同时,他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拖欠工资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以及隔离费用等多项诉求。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疫情属于特殊客观情况,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延期履行补贴,张某文对此并无异议,且双方签订的随船回国协议亦能证明“延期履行原合同”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劳动关系已解除 补偿请求缺乏依据
在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上,张某文主张,公司并未正式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关系并未终止。
但法院查明,张某文已于2021年4月24日离船,公司随后安排其回国,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也明确载明“合约到期下船”。
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合同系经双方协商解除,且张某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其相关诉求未获支持。
“包薪制”获法院认可
本案另一焦点,是远洋渔业行业长期存在的“包薪制”问题。
张某文认为,其工资中并未包含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公司应另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
对此,法院指出,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约定年薪为15万元,同时张某文签署了已阅读《船员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管理办法》的声明,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双休及年休假薪酬已包括在内”。
结合远洋渔业船员长期海上作业、工作时间特殊等行业特点,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实行的是包薪制工资模式,公司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
隔离费用谁承担?协议约定成关键
疫情期间,船员回国后的隔离费用承担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本案中,张某文认为,自己是按照公司安排回国,隔离属于履行工作产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但法院审查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船员下船后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隔离费用,均与公司无关。
基于合同约定,法院最终未支持张某文关于隔离费用的诉求。
案件意义:特殊行业劳动关系认定更趋明确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疫情期间,大量远洋船员面临合同延期、无法换班、长期滞留海外等问题,传统劳动关系规则在特殊行业中如何适用,一直备受关注。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
• 疫情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延期履行,不当然构成“未签订劳动合同”;
• 包薪制在远洋渔业等特殊行业具有一定合理性;
•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协议,对费用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
•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船舶优先权等权益,需具备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该案对规范远洋渔业企业用工管理、明确船员权益边界、完善特殊行业劳动保障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也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应充分关注工资结构、费用承担及合同期限等关键条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