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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维权案——劳动关系确认是工伤索赔前提,仲裁前置不可逾越
来源: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3-01 | 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劳动者在遭遇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赔偿纠纷时,一要留存好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二要严格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法定程序,将所有维权诉求一次性提出;三要明确用工主体,区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避免错列被告导致维权受阻。

刘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担任美团外卖全职骑手,双方签订了2017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日常需参加某公司组织的早会、接受劳动纪律考核,以手机定位签到,工资由某公司每月20日左右发放。

 

2018年1月,某公司与某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某物流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某公司,承包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5月起,因某公司系统问题,委托某物流公司代为为刘某等员工发薪,双方出具证明确认代发薪人员仍属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20日,刘某在送餐途中摔倒致腿部骨折,产生医疗费61815.63元,因误工产生损失70000元。2019年10月,刘某向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与刘某主张不符,刘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某物流公司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庭审中,某公司认可刘某主张的劳动关系期间,但不认可医疗费和误工费数额;某物流公司辩称其与某公司系劳务外包关系,仅为用工方,与刘某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协议、工资流水、代发薪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某公司对劳动关系期间无异议,故确认刘某与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刘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因该诉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依法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典型的外卖行业劳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聚焦劳动关系确认、工资代发的法律定性及仲裁前置程序三大要点,对新业态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劳务外包模式下,劳动关系归属以劳动合同及实际管理为准

某物流公司与某公司的劳务外包协议,仅代表两企业间的商业合作关系,不改变某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本质。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实际用工管理,本案中刘某接受某公司的早会管理、纪律考核、考勤签到,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后期由某物流公司代发工资,也因有明确的代发薪证明,未改变劳动关系归属,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工资代发不改变用人单位主体”的裁判规则。

 

2. 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刘某仅就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仲裁,未对医疗费、误工费的工伤赔偿诉求申请仲裁,法院因此不予处理该部分诉求,这提醒劳动者:维权时需将全部主张纳入仲裁请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求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3. 新业态劳动者工伤维权,第一步应确认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常面临用工主体模糊、外包/派遣交织的问题,而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本案中刘某先通过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赔偿奠定了基础。劳动者若在工作中受伤,应首先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再按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仲裁索赔。

 

4.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边界需明确

劳务外包中,外包单位(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与劳动者相关的劳动法义务,包括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用工单位(某物流公司)仅基于外包协议享有用工权利,无需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明确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责任区别,避免了用工主体之间的责任推诿,也为企业规范用工模式提供了法律指引。

 

维权提示

 

劳动者在遭遇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赔偿纠纷时,一要留存好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二要严格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法定程序,将所有维权诉求一次性提出;三要明确用工主体,区分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避免错列被告导致维权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