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
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Public Welfare
案库说法
新闻资讯
【案库说法·侵权赔偿】侵权责任编与民法典各编之间的关系
来源:原创 作者:段涧波律师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11-20 | 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但其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侵权责任编是我国民法典的第七编,共95个法律条文,具体包括:

1、“侵权责任一般规定”;2、“损害赔偿”;3、“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4、“产品责任”;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6、“医疗损害责任”;7、“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8、“高度危险责任”;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0、“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十个部分。与日本、德国民法典不同,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为我国所特有,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体现民法典作为权利法的特征。

虽然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但其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侵权责任编与总则编的关系。

首先,总则编第五章规定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

例如第109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法人、非法人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13、114、118、124、125条规定了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受法律保护。第123、127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第185条规定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其次,总则编第八章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样适用侵权责任编。具体有:按份责任的规定,即第177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即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再次,总则编第179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11种承担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9种方式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然后,总则编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81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82条规定的紧急避险(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84条规定的自愿紧急救助(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四种免责事由同样适用于侵权责任。

最后,总则编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都适用于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关系。

首先,物权作为绝对权属于侵权责任编保护的重点对象。

其次,侵权责任编和物权编都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手段。

例如: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从以上可以看出,物权编确立的物权请求权和侵权编的侵权保护措施有一定的重合,即物权编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保护措施,在侵权责任中也是侵权法的保护手段。

最后,物权编的一些规则是对侵权责任编的补充和改变。

例如,在物权编相邻关系中,基于所有权社会化的要求,法律对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的权利加以了一定限制,而对于另一方的权利加以了延伸。具体法律规定见物权编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也就是说,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人需负一定的容忍义务,即便相邻方的一些行为“侵犯”到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但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再有,在物权占有法律关系中,虽然善意占有人占有了权利人的不动产,但其占有行为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构成侵权。具体法律规定见物权编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侵权编与合同编的关系。

侵权编和合同编主要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也就是说当一种法律行为即造成了侵权又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个时候就发生权利被侵害方即可以依据侵权法向对方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法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二选一。对此在《民法典》总则编已有明确规定,即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因违约行为导致一方精神损害的,受害方无论选择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还是选择追究对方侵权责任,都同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点在人格权编有明确的规定,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责任主张的传统。

当侵权行为导致损害赔偿时会产生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都属于债的产生原因。合同编通则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发生侵权之债时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另外,合同编规定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不构成侵权。合同编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有时也会发生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例如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并致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受益人应当返还所受利益。)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的关系。

人格权益也是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对象。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规定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都属于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其与侵权赔偿请求权虽然都为请求权,但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过错(无过错责任除外)。而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并不要求损害和过错要件。其次,诉讼时效要求不同。侵权赔偿请求权有诉讼时效要求,而人格权保护请求权则不存诉讼时效问题。

特别声明


本文属于普法宣传文章,不作为解决具体纠纷的专业法律意见使用。如需帮助欢迎联系咨询。

联系我们:

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69464297

手机:17319177081

邮箱:10957081@163.com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