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构成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双方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则不属于家庭暴力管理的范畴。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及持续性的特点。有些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甚至远远超过了普通的暴力伤害。
现实生活中就发生过妻子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的案件。妻子赵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刘某经常酒后对赵某谩骂、殴打,导致赵某浑身带伤甚至卧床不起。2023年某日,刘某酒后回家,又对赵某持续殴打近2个小时,期间拽住刘某的头发往暖气、柜角上撞。殴打结束后,还要求赵某给自己按摩腿脚。赵某最终不堪忍受,趁刘某熟睡持刀刺入刘某胸部将其杀死。在本案中,赵某正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才杀害的施暴人刘某。所以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2、“暴力”不限于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方式具有多样性。以下12种方式都属于法律应当予以禁止的家庭暴力形式:
1)殴打;
2)捆绑;
3)残害;
4)限制人身自由;
5)经常性谩骂;
6)恐吓;
7)冻饿
;
8)侮辱;
9)毁谤;
10)威胁;
11)跟踪;
12)骚扰。
3、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与施暴方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2)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主张人格权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家庭成员间存在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构成“遗弃”。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通常会导致下列法律后果:
1、在夫妻关系中,夫妻间的“虐待”、“遗弃”的受害方有权提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2、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对养子女的“虐待”、“遗弃”,可以导致收养关系的解除,且收养人无权主张补偿其抚养费支出。
3、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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